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马*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该案已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67年2月14日,东乡族,农民,文盲。
被告马*甲,男,现年40岁,东乡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成明
书记员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