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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马*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该案已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150号
  •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67年2月14日,东乡族,农民,文盲。

  • 被告马*甲,男,现年40岁,东乡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成明

  • 书记员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