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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甲、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马*甲、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不要这笔彩礼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积民初字第470号
  •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女,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不识字,农民。

  • 被告马*甲,女,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 被告马*乙,男,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告马*甲父亲。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董国宇

  • 书记员马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