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马*甲、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不要这笔彩礼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女,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不识字,农民。
被告马*甲,女,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马*乙,男,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告马*甲父亲。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国宇
书记员马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