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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郭**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2014)夏*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又以愿意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康**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州民终字第15号
  • 法院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住合作市。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住夏河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体珍

  • 代理审判员尚芳兰

  • 代理审判员周毛才让

  • 书记员董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