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2014)夏*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又以愿意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康**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住合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住夏河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体珍
代理审判员尚芳兰
代理审判员周毛才让
书记员董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