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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杨*甲、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6.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卓民初字第68号
  •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藏族,现年22岁。

  • 被告杨**,男,藏族,现年24岁。

  • 被告杨**,男,藏族,现年53岁。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孙文婷

  • 书记员董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