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某、安*甲因与被申请人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东**民法院(原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某、安*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海东**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8月10日。
委托代理人:马全林,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甲,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6日。(系**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马全林,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某,男,土族,生于1985年4月5日。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志华
审判员庞世峰
审判员张语芯
书记员康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