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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因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某、安*甲因与被申请人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东**民法院(原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某、安*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海东**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青民申字第5号
  •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8月10日。

  • 委托代理人:马全林,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甲,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6日。(系**某之父)。

  • 委托代理人:马全林,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某,男,土族,生于1985年4月5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志华

  • 审判员庞世峰

  • 审判员张语芯

  • 书记员康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