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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乔**、杨**因与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乔**、杨**因与被申请人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杨*、乔**、杨**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1.原判认定彩礼41000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唯一证人来福存证明彩礼现金数额不一并忘记送彩礼的时间。上述事实有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1)德*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及(2013)德*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海西**民法院(2012)西*一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证实;2.二审中杨*等三人申请法院调取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1)德*初字第437号案卷主要证据而未调取不当;3.原一审判决适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错误;4.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海西**民法院(2012)西*一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中合议庭审判人员又担任本案二审的审判长,应当依法自行回避而未回避;5.原审剥夺杨*、乔**、杨**的辩论权利;6.本案审理有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海西**民法院(2012)西*一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钟**撤回诉讼请求,钟**放弃请求不能再起诉,原判认为可以再次起诉明显是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涉及以下问题:1.原判认定钟**婚约财产4l000元是否正确;2.原判程序是否违法;3.原判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

l.关于原判认定钟**婚约财产4l000元是否正确的问题。原一审中钟**的证人钟**、来福存(婚姻介绍人)出庭作证,证实钟**给付杨*等三人彩礼41000元。虽杨**等三人不予认可,只承认收到彩礼为36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判依据钟**提供的证人证言认定钟**婚约财产4l000元并无不当。德令**法院(2011)德*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对钟**要求杨**返还彩礼部分未予认定,且该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德令**法院(2013)德*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认定钟**给付杨*等三人彩礼41000元。海**民法院(2012)西民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是准许钟**撤回诉讼请求,不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上述判决及裁定均不能支持杨*等三人提出的未收到彩礼41000元的主张。

2.关于本案程序问题。(1)关于原审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一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是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第一次审理时,海西**民法院以(2012)西*一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准许钟**撤回诉讼请求,该案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有巩**;当钟**再次起诉要求杨*等三人返还给付的彩礼41000元、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不服提出上诉时,二审海西**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也有巩**。该问题是否属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且原审中杨*等三人也从未提出过要求巩**回避的申请,故杨*等三人提出的原审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2)二审中杨*等三人向海西**民法院提出调取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1)德*初字第437号案卷宗作为证据的申请,因该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该院未予调取并无不当。

(3)杨*等三人提出原审庭审辩论阶段未让其发言和辩论的再审理由经审查不属实,不予支持。(4)杨*等三人提出原审有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案钟**第一次起诉在二审阶段撤回诉讼请求就不能再起诉。因该事由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受理钟**的再次起诉,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3.关于原判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钟**、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时,双方家人因婚礼习俗细节发生不快,举行完婚礼的第二天二人分居,最终导致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规定,考虑到钟**、杨**共同生活的时间短,原判判由杨*等三人返还钟**给付41000元中的彩礼2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杨*、乔**、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乔**、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青民申字第22号
  •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男,汉族。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女,汉族。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女,汉族。

  •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庞世峰

  • 审判员周志华

  • 审判员张语芯

  • 书记员康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