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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崔**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崔**、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廿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崔**、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彩礼90000元。本案诉讼费317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585元,由被告崔**、王**承担1585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崔**、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及车辆登记信息,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应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北民廿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崔**、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3)北民廿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北法执字第41-1号
  •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陈德军,西宁市城北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执行人崔**,女,汉族,1987年4月19日出生。

  • 被执行人王**,女,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敖敏

  • 审判员强斌

  • 人民陪审员毕生财

  • 书记员马静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