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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26元,本院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北民廿初字第126号
  •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某某,男,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 被告:辛某某,女,1986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永平

  • 书记员马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