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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与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乙与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陈*乙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乙以“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暂不要彩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城民初字第447号
  •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汉族,村民。

  • 原告陈*乙,男,汉族,村民。

  • 被告张*甲,女,土族,村民。

  • 被告张*乙,男,土族,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建良

  • 书记员朱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