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乙与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陈*乙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乙以“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暂不要彩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汉族,村民。
原告陈*乙,男,汉族,村民。
被告张*甲,女,土族,村民。
被告张*乙,男,土族,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建良
书记员朱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