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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马双尔布与被告马**、铁赛里麦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与被告马*丙、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马*乙以“经法庭调解,我们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马*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马**、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塔民初字第320号
  •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甲,男,某村村民。

  • 原告马*乙,男,某村村民。

  • 被告马**,女,某村村民。

  • 被告铁某某,女,某村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玉清

  • 书记员朱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