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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贺**、贺*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贺**、贺*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贺*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以“因被告贺*甲已亡故不再诉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贺*甲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甲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长民初字第414号
  •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村民。

  • 委托代理人陈得福,大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贺*甲,女,汉族,村民。

  • 被告贺*乙,女,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多杰才让

  • 书记员李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