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贺**、贺*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贺*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以“因被告贺*甲已亡故不再诉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贺*甲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甲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陈得福,大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贺*甲,女,汉族,村民。
被告贺*乙,女,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多杰才让
书记员李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