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马**、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依据(2015)大塔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36452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马**自动交纳案款2000元及执行费447元后,经查明被执行人马**、马**暂时无一次性履行完全部案款的能力,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马**于2016年2月1日给付17000元,剩余174000元于2017年1月18日给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塔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马**,男,回族,村民。
被执行人马**,女,回族,村民。
被执行人马**,男,回族,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占杰
审判员阿怀恩
审判员蔡江波
书记员蒲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