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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杨*某、杨*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杨*某、杨*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长民初字第536号
  •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毛某某,男,汉族,村民。

  •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村民。

  • 被告杨**,男,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嵋情

  • 书记员马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