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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杨*某、杨*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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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毛某某,男,汉族,村民。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村民。
被告杨**,男,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嵋情
书记员马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