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马*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甲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甲,男,回族。
被告马*乙,女,回族。
被告马**,男,回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苏芳
书记员刘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