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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冶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冶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七日内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拒不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法庭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民民初字第457号
  •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87年4月5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告冶某某,女,生于1968年3月10日,回族,文盲,农民,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95年3月8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县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占明

  • 书记员敬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