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冶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七日内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拒不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法庭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87年4月5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冶某某,女,生于1968年3月10日,回族,文盲,农民,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95年3月8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县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占明
书记员敬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