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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王*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我和被告王*乙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3月15日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二被告借婚姻向我索要了彩礼88000元及三金(金戒指一枚、金**一付、金项链一条)价值13800元,我俩至今没有领取结婚证。2014年12月4日生育女儿张*甲,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乙大部分时间在娘家居住,与我同居时间很少,孩子满月后两人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王*乙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我要求二被告返还借婚姻索取的彩礼及三金,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当时原告送了88000元彩礼,我返了2000元,实收86000元。三金(金戒指一枚、金**一付、金项链一条)属实,但价值是7700余元。彩礼是我和女儿收的,原告和我女儿没有领取结婚证。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我不同意返还,因为我的女儿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两年。

被告王*乙辩称:彩礼实送86000元,我和原告没有领取结婚证。三金现在我手中,我的陪嫁财产有沙发一套、摩托车一辆、衣柜一个、冰箱一台、茶几一件、写字台一个。不算摩托车和冰箱价值9000元。摩托3800元,冰箱2300元。现在摩托车在我手中,其余财产在原告处。原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等费用的话,返还的彩礼可以折抵,另外我在原告家两年的辛苦钱也要折抵部分彩礼。

通过原、被告陈述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为:

一、二被告应否给原告退还彩礼?应退还多少?二、被告王*乙婚前陪嫁财产价值多少应如何处理?三、被告王*乙借婚姻索取的三金(金戒指一枚、金**一付、金项链一条)价值多少?

原告张某某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交原告本人身份证明一份,并表示三金发票在被告王*乙处,被告王*乙的婚前财产购买发票也在王*乙处。

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明无异议。并提交了二被告的身份证明各一份、购买陪嫁财产的销售订单一份、购买摩托车的车辆证书,并表示购买冰箱的发票在原告处。

针对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出了陪嫁财产是在被告亲戚处买的,对销售清单上的金额有异议,对摩托车车辆证书上反映的价格3800元无异议,冰箱2300元无异议的质证意见。

本院查明

对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摩托车车辆证书上反映的价格双方无异议,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家具订单一份原告有异议,且系孤证,故对其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5日双方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2014年12月4日生育女儿张**,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后双方分居至今。为举行婚礼,被告王**、王*乙借婚姻向原告索要彩礼86000元,及三金(金戒指一枚、金**一付、金项链一条),被告王*乙婚前陪嫁财产有沙发一套、茶几一件、衣柜一个、写字台一张、冰箱一台、摩托车一辆。其中摩托车一辆、三金在被告王*乙处,其余财产在原告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王*甲、王*乙借婚姻向原告索要彩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主张返还彩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接受彩礼及三金人为王*甲、王*乙,故被告王*甲、王*乙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关于被告王*乙提出陪嫁财产折抵返还彩礼,该陪嫁财产虽系王*乙个人财产,但原告张某某不同意折抵返还彩礼,法院也无法核实其真实价格,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王*甲、王*乙辩解用被告王*乙在与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折抵返还彩礼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王*乙连带返还原告张某某所送彩礼86000元及原送三金(金戒指一枚、金**一付、金项链一条);

二、被告王*乙婚前陪嫁财产沙发一套、茶几一件、衣柜一个、写字台一张、冰箱一台、摩托车一辆归其本人所有;

上述一至二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300元,被告王**、王**承担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乐民初字第507号
  •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4日。

  • 被告王*甲,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5日。(系被告王*乙之父)

  • 被告王*乙,女,汉族,生于1998年12月17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学俊

  • 书记员祁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