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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李**、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李*乙、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乐民初字第791号
  •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8日。

  • 被告李*甲,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5日。

  • 被告李*乙,男,汉族,生于1947年7月10日。

  • 被告蒲某某,女,汉族,生于1951年3月20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陶丽萍

  • 书记员祁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