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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后为6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乐民初字第1041号
  •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5日。

  •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30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余存同

  • 书记员黄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