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后为6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5日。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30日。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余存同
书记员黄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