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2015)互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张**、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互执字第3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94年11月21日出生。
审判人员
执行员李永兴
书记员李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