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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2015)互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张**、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互执字第3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互执字第320号
  •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

  •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

  •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

  •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94年11月21日出生。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李永兴

  • 书记员李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