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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张某某婚约财产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张**、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由青海**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化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于2014年11月24日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即被告张**、张**、沈某某返还给原告李*某彩礼款6万元整.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张*乙开户在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10651200422189上的伍万元(¥50000.00)存款予以划拨并兑现。剩余的1万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返还陪嫁物折价4000元,尚剩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乙、张*甲、沈某某无其他收入,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某某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化隆县人民法院(2015)化法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化法执字第6号
  •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3日,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执行人张*甲,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6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

  • 被执行人张**,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

  • 被执行人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海录

  • 审判员韩忠良

  • 审判员李林

  • 书记员群措卓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