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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多某某某与被告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多某某某与被告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我与被告经父母包办按民族习俗举办婚礼,被告入赘到我家。但被告在我家仅生活了一个月就离家不归,我家人几次去被告家叫其回家,均遭拒绝。当时结婚时给付被告彩礼31000元,因我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双方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所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1000元及赔偿损失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4年2月12日我与原告完成婚礼,收取原告给付的彩礼礼金31000元,当晚开始在原告家生活共两个月,双方关系和睦,两月后我与原告经原告父母安排外出打工,此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冷淡。原告家人也没有叫我回家,没领结婚证的责任也在原告,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原告应返还我价值850元的藏衣并支付我在其家中劳动的报酬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诉讼费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经父母包办,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后被告入赘原告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按习俗给付被告彩礼礼金310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按民族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返还数额可酌情减少。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衣服及支付劳动报酬,精神损失费的答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随其自愿,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才某某返还原告多某某某彩礼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循民初字第52号
  •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多某某某,女,1989年4月12日生,藏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住该县。

  • 委托代理人马艳梅,青海天驼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才某某,男,1992年4月5日生,藏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住该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继明

  • 书记员马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