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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朱*甲、芦某某、朱*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朱*甲、芦某某、朱*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马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向刚**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退还彩礼103500元,刚**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刚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不服,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朱*甲、芦某某、朱*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刚察县人民法院(2013)刚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刚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马某某交纳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北民一终字第4号
  • 法院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住青海省刚察县。

  • 委托代理人袁生庆,青海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住青海省刚察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某,女,住青海省刚察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女,住青海省湟源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国林

  • 审判员董措毛

  • 代理审判员王宪恩

  • 书记员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