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朱*甲、芦某某、朱*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马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向刚**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退还彩礼103500元,刚**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刚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不服,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朱*甲、芦某某、朱*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刚察县人民法院(2013)刚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刚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马某某交纳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住青海省刚察县。
委托代理人袁生庆,青海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住青海省刚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某,女,住青海省刚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女,住青海省湟源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国林
审判员董措毛
代理审判员王宪恩
书记员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