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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因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朱*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东**民法院(2013)东民一终宇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l、王某某于2010年3月10日撤诉至2013年6月再次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2010年3月9日撤诉后一直以不同渠道、不同方式主张其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坼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庭审中,被申请人并没有出示任何有关主张其权利的证据,也没有有关部门出具王某某反映问题的证据,一审法院仅凭王某某的口头陈述认定王某某向有关部门反映,而对申请人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不妥;2、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某以拾荒为生,属特殊群体”不妥。王某某购买了三轮摩托车长期从事收废品职业,因为二审法官主观上的臆断,导致裁量过高;3、朱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4个多月的接触了解之后同居生活长达3年多。朱某某因遭受王某某家庭暴力精神出现问题后,花费大量医药费用欠债许多,没有经济来源,无偿还能力。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朱某某和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解释,应该是同居生活了的不返还彩礼,未同居生活的才返还彩礼。故上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二审中王某某提供了一份报案材料,该报案材料中反映其于2010年3月10日申请撤诉后,得知朱某某又嫁他人的情况,遂到法院起诉,并到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申诉。从该材料反映的情况及在一审判决后,朱某某没有提出上诉以及在二审期间要求维持原审判决的情况分析,王某某在2010年3月9日撤诉至再次起诉期间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主张过权利,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朱某某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某以拾荒为生,属特殊群体”是否正确问题。二审法院受理王某某的上诉后,互助县**村村委会及互助县塘川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王某某以收垃圾为生。朱某某也认可王某某长期从事收废品职业,二者属同一行业,原二审对王某某身份的认定并无不当。朱某某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原二审判决朱某某退还王某某彩礼6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朱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9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同居生活。2009年3月,王某某以朱某某患有精神病,不能干家务及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将朱某某送回其娘家,双方产生矛盾。朱某某所患疾病是否系王某某家庭暴力所致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婚前王某某送朱某某礼金846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本案朱某某与王某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王某某要求返回彩礼的请求应与支持,原二审法院根据王某某的诉求并考虑王某某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判决由朱某某返回王某某彩礼6000元并无不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朱某某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朱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青民申字第6号
  •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23日出生。

  •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

  •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乙,女,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志华

  • 审判员庞世峰

  • 审判员张语芯

  • 书记员康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