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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做出(2015)河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迭*返还王*借款及礼金8万元。即于2015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2万元(此款已以物抵债给清);二、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6万元;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迭*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询其下落,本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其非法同居人加毛代收。经查,被执行人迭*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迭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迭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河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河执字第24号
  •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王*,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执行人迭*,男,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红卓玛

  • 审判员仁青措

  • 审判员王晓翠

  • 书记员李智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