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甲、白**、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白某甲、白**、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白某甲、白**、肖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甲,女,汉族,1993年10月13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17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党雪仁
审判员王淑君
代理审判员鲍丽娜
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