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安**、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男,1985年11月20日生,回族。
被告安*甲,女,1995年3月28日生,回族。
被告安*乙,男,1973年1月10日生,回族。
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8月18日生,回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裴淑文
书记员郭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