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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安**、安**、张**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安**、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格民初字第183号
  •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男,1985年11月20日生,回族。

  • 被告安*甲,女,1995年3月28日生,回族。

  • 被告安*乙,男,1973年1月10日生,回族。

  • 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8月18日生,回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裴淑文

  • 书记员郭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