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某某诉被告李**、李**、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伏某某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以起诉时被告姓名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5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伏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某某,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万玛央吉
代理审判员包斯琴高娃
人民陪审员邱文林
书记员马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