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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被告朵*甲、朵*乙、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朵*甲、朵*乙、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时,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都民一初字第124号
  •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

  • 被告朵某甲,女,汉族。

  • 被告朵*乙,男,汉族,系朵*甲之父亲;

  •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系朵某甲之母亲;

  • 以上三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布仁巴义尔,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住址都兰县司法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建平

  • 书记员兰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