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朵*甲、朵*乙、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时,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
被告朵某甲,女,汉族。
被告朵*乙,男,汉族,系朵*甲之父亲;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系朵某甲之母亲;
以上三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布仁巴义尔,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住址都兰县司法局。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建平
书记员兰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