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平某某诉被告才*甲、卓某某、才*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某某诉被告才*甲、卓某某、才*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以婚姻关系经法院调解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都民一初字第309号
  •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平某某,男,藏族。

  • 委托代理人谭万红,乌兰县茶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才某甲,女,藏族。

  • 委托代理人赵海莲,都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律师。

  • 被告卓某某,男,藏族。

  • 被告才某乙,女,藏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邢昌

  • 书记员周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