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某某诉被告才*甲、卓某某、才*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以婚姻关系经法院调解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平某某,男,藏族。
委托代理人谭万红,乌兰县茶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才某甲,女,藏族。
委托代理人赵海莲,都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律师。
被告卓某某,男,藏族。
被告才某乙,女,藏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邢昌
书记员周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