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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郑*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全额退还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兴民初字第4239号
  •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开发区。

  • 委托代理人王晓丽、张昕,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郑*,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 委托代理人岳海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魏欣

  • 书记员冯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