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全额退还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丽、张昕,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委托代理人岳海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魏欣
书记员冯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