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甲与被告兰*乙、兰*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甲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乙、兰*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甲撤回对被告兰*乙、兰*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兰*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兰*甲,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兰*乙,女,1973年出生,回族。
被告兰某丙,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周文静
书记员苏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