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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甲与兰*乙、兰*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甲与被告兰*乙、兰*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甲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乙、兰*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甲撤回对被告兰*乙、兰*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兰*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金民初字第1689号
  •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兰*甲,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 被告兰*乙,女,1973年出生,回族。

  • 被告兰某丙,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周文静

  • 书记员苏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