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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范某某、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范某某、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调取新的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7月9日向**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范某某、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金民初字第984号
  •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系原告张某甲父亲。

  • 被告范某某,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 委托代理人于丽琴,系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某某,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系被告范某某母亲。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晓光

  • 书记员马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