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范某某、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调取新的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7月9日向**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范某某、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系原告张某甲父亲。
被告范某某,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代理人于丽琴,系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某,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系被告范某某母亲。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晓光
书记员马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