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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李**、李**、闫玉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李**、闫玉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朱**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558-1号
  •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 被告李**,女,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 被告李**,男,汉族,1942年7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 被告闫**,女,汉族,1946年3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廖文娟,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琳

  • 人民陪审员邓金珍

  • 人民陪审员伍文奇

  • 书记员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