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李**、闫玉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朱**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李**,女,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被告李**,男,汉族,1942年7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闫**,女,汉族,1946年3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廖文娟,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琳
人民陪审员邓金珍
人民陪审员伍文奇
书记员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