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与潘**、牛**、潘**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潘**、牛**、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石民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遗漏主体,认定事实有误。本案中收受彩礼的当事人是潘**的父母潘**和牛**,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女方父母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义务,应当将女方和其父母列为共同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二)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对案件的执行考虑不周。在二审中潘**、牛**、潘**称彩礼中有三万元用来购买潘**的衣物、鞋子、被褥、毛毯等家居用品,但事实是被申请人只购买了一台电视机,而潘**所购买衣物已自行带走。因潘**一直同父母种100多亩地,且土地的收入也均由其父母管理,其本身并没有返还四万元彩礼的能力。而且经了解潘**有随时外出打工,离开宁夏的可能,因此返还彩礼四万元就是石沉大海。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务约定,婚约财产纠纷是因解除婚约向对方索还彩礼而产生的财产纠纷,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是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现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风俗举办婚礼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因此依据公正原则应由潘**返还彩礼四万元。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石民申字第25号
  • 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男,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农民。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多海,女,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农民。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女,汉族,1993年10月18日出生,无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伟

  • 审判员辛爱丽

  • 审判员杨萍

  • 书记员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