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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雷**、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廷有、张**,被上诉人雷**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原告胡**与被告雷**经李**介绍建立婚约关系。2013年4月6日订婚,胡**先后通过介绍人交付给被告雷**彩礼6万元,给雷**衣服钱8000元,胡**在大武口给雷**购买“三金”、手机、衣服、皮包、皮鞋等花费17000元至18000元(其中包含原告给自己购买了一枚戒指花费2400元)。二被告母亲在生病住院期间,胡**去医院看望时给现金1000元。胡**外出打工前,给雷**现金500元。胡**与雷**初次见面时,胡**给见面礼1000元,雷**实际收600元;因雷**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3年5月19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双方因故未同居生活,随后解除了同居关系。后双方因返还彩礼问题,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胡**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处理。

原审另查明,雷**的婚前个人财产包括2床被子、2床毛毯、1台洗衣机现在胡示成处存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属于婚约财产,若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则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胡**为达到与雷**缔结婚姻的目的,按照我国广大农村的民风、习俗向二被告给付了彩礼,但因雷**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办结婚仪式后也未同居生活,故二被告应当将接受胡**的彩礼予以返还。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被告所收取的彩礼6万元、衣物款8000元应予返还,胡**给雷**购买的有关物品及其他零星支出具有赠与的性质,因此可不作为彩礼返还。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雷**、雷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胡**彩礼68000元。宣告诉后,原告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胡**上诉称,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告。上诉人为了促成婚姻,向被上诉人支付巨额彩礼,但雷**骗取巨额财产后,不愿和上诉人共同生活,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彩礼、衣服和金首饰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婚约财产,应返还上诉人。原审关于给付财产具有赠予性质的认定错误。胡**请求:判令二被上诉人返还彩礼852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雷**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上诉主张被上诉人雷**骗取巨额财产后,不愿和上诉人共同生活,给上诉人造成了巨人经济损失;金首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婚约财产,应返还;原审关于给付财产具有赠予性质的认定错误。经庭审质证,双方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金首饰款是否返还。胡**没有证据证明雷**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没有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原审认定胡**给雷**购买的有关物品及其他零星支出具有赠与的性质正确,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石民终字第316号
  • 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曾用名胡永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 委托代理人胡廷有,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系上诉人胡示成之父。特别授权代理。

  • 委托代理人张龙频,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女,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 委托代理人杨兆宁,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与雷小霞系兄妹关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卜东方

  • 审判员李建武

  • 审判员尤俊涛

  • 书记员周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