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寇某某申请执行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景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景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8604元,执行费47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寇某某,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执行人景某某,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海成
审判员赵晓伟
代理审判员何福堂
书记员贾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