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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强**与被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相识,2013年农历10月16日双方在被告家中按农村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给被告彩礼36000元。订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及被告家人商量结婚事宜,被告及其家人悔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订婚彩礼,均遭被告拒绝。该彩礼系原告借亲朋好友的钱,彩礼的支付导致原告家庭困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6000元;2.判令被告退还物品钱3000元、退还另外给的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被告与原告认识时被告尚不满16周岁,是原告诱骗被告与其交往,并于2014年春节前将被告领到原告家中开始同居,致被告怀孕后原告又悔婚,被告无奈自己做了人流手术。原告的行为已经给被告造成损害,被告为此支付医疗费1000元;2.悔婚是原告先提出的,但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悔婚,属于颠倒是非。双方订婚时被告不满18周岁,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所以被告家人不同意原、被告双方现在结婚,并不是悔婚;3.双方的婚约只是民间习俗,法律不予保护,订婚时被告收取了原告彩礼36000元,但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巨大伤害,彩礼被告不予退还。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

证据一,病历1份、医疗费发票5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在石嘴山市妇幼保健所做了人流手术,花费医疗费946.26元的事实。

证据二,证人魏海杰和赵**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约关系是原告先悔婚,被告做人流手术前已经告知了原告。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被告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与原告没有关联性,被告怀孕和做人流手术都没有告知原告,只是告诉原告其生病住院,原告就给被告1000元现金,买了200元的东西,被告怀的是谁的孩子原告不知道,因为被告在怀孕前和多个网友见面。对证据二不予认可,原告不知道被告怀孕的事情,被告家人也没有告知原告被告怀孕和做人流的事实,退婚不是原告主动提出的,是被告先悔婚的。

本院的认证意见:被告的证据一、二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13年9月相识,2013年农历10月16日双方在被告家中按农村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给被告彩礼36000元。2014年春节前,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家同居生活,双方并未办理结婚手续。2014年3月15日,被告发现自己怀孕后在石嘴山市妇幼保健院做人工流产手术。2014年1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退婚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36000元遭拒。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婚前给付彩礼,造成一方当事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原、被告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彩礼36000元。由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手续,且给付彩礼的行为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法律规定,该彩礼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原、被告已经同居并导致被告怀孕,彩礼应当适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6000元,数额过高,本院支持返还彩礼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物品钱3000元及赠予的1200元,系赠予性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魏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彩礼2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8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大民初字第625号
  •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魏某某,女,199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朱耀军,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宝生

  • 书记员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