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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禹某某与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沙某某、禹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沙某某、禹某某以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愿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沙某某、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沙某某、禹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固民终字第500号
  • 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某,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文盲,宁夏泾源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系原审被告沙*父亲。

  •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某某,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回族,农民,文盲,宁夏泾源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系原审被告沙*的母亲。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虎某某,男,1995年4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初中文化,宁夏泾源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

  • 原审被告沙*,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初中文化,宁夏泾源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现下落不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世平

  • 审判员米峰

  • 审判员马萍

  •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