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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固民终字第349号
  • 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 委托代理人马永虎,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女,1995年7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甲,男,1967年1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系被上诉人余某某父亲。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晓红

  • 审判员王彤

  • 代理审判员苟改莉

  • 书记员张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