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女,1994年2月16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1991年2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彤
审判员马晓红
代理审判员苟改莉
书记员张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