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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杨*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固民终字第354号
  • 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女,1994年2月16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1991年2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彤

  • 审判员马晓红

  • 代理审判员苟改莉

  • 书记员张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