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王某某要求追加上诉人父亲赵**为本案第三人,一审法院在庭审时将赵**列为第三人,而在判决中又遗漏所追加的第三人赵**,当事人在诉讼中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是否同意应以程序进行,因此,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处理上,原审认定彩礼为58000元,在共同生活的一年五个月中,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致上诉人构成轻伤二级,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28000元及上诉人个人财产折价款11000元归被上诉人,共计39000元,处理是否妥当。综上,原判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
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给上诉人赵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万德
审判员米峰
审判员马萍
书记员张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