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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马**与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某、马**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马*某、马**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愿意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马*甲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某、马*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马**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固民终字第436号
  • 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94年5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某甲,男,回族,生于1969年1月13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上诉人马某某父亲。

  • 被上诉人马*乙,男,回族,生于1996年11月27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 委托代理人路福成,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万德

  • 审判员米峰

  • 审判员马萍

  •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