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马*与苏**、苏*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苏**、苏*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苏*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二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与被告苏*甲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原告通过媒人马*某支付给被告苏*乙27000元的彩礼款和见面礼,随后又给被告置办了金戒指和金**(价值4500元),后原告又带着被告苏*甲给其买了6500元的衣服,双方遂于2012年农历12月27日未办结婚证,而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生活在一起,至今也没有生下子女。由于原告和被告苏*甲婚前缺乏理解,婚后又很少沟通,结婚的第一年内,因为被告苏*甲长年大部分时间呆在娘家,导致原告与被告苏*甲长时间分居。2014年3月,原告要带被告苏*甲去新疆打工生活,但遭到被告苏*甲母亲的阻挡,就这样,原告一人去了新疆打工,直到2015年4月14日,原告从新疆打工回来,到被告苏*甲娘家叫其回家,结果被告苏*甲不在家,其父、母让原告重新再找媳妇去。现原告再三权衡,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决定与被告苏*甲解除同居关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和见面礼27000元,返还原告金戒指和金**(价值4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马*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苏**、苏*乙辩称,被告苏**与原告马*于2011年12月27日经媒人马**介绍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结婚时彩礼款23000元。被告苏**陪嫁品有,电冰箱一台,价值2700元;毛毯、棉被、盆子、盆架、衣服等价值4000元。从举行婚礼到一年后的2012年12月28日,被告苏**在原告家里干活,原告经常不在家,给别人跑车。后被告苏**的表兄结婚,被告苏**向原告要200元钱搭情,原告说:“以后我过我的日子,你过你的日子去,再不要找我了,我和你再没有任何关系了。”就这样被告苏**回到娘家。2013年3月被告苏*乙请媒人马**到原告家问看要人吗,原告家里人给媒人说:“要人呢”。但原告家里人也没有叫来过。2014年4月被告苏*乙又请媒人到原告家里看要人吗,如果要人就来领,原告家里给媒人说人要呢,但原告家里还是没有叫来。后被告苏*乙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请硝河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调解,原告家里给硝河司法所的人员说,到2014年的8月份就领人来了,但到8月份还是没有来。

为证明上述主张,被告申请证人马**出庭作证,欲证明原告给被告彩礼款23000元的事实。

原告对证人马**的证言无异议。

经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合被告的举证目的,本院对证人马**的证言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与被告苏*甲经媒人马**介绍认识,后原告通过媒人马**支付给被告彩礼款23000元,给被告苏*甲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2012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苏*甲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无子女。2015年5月4日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苏*甲陪嫁品有,电冰箱一台,毛毯、棉被、盆子、盆架等生活用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应当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原告和被告苏*甲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金耳环、金戒指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苏*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彩礼款11000元;

二、被告苏*甲陪嫁品电冰箱一台,毛毯、棉被、盆子、盆架等生活用品归原告马*所有;

三、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民初字第1237号
  •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

  • 被告苏*甲,女,1992年9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

  • 被告苏*乙(又名苏*丙),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金烈

  • 审判员马红

  • 人民陪审员张吉

  • 书记员王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