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于*与马*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以被告马*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泾民初字第264号
  •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于某,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

  • 委托代理人禹淑珍,系泾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 被告马*,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丁宁

  • 书记员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