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以被告马*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于某,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
委托代理人禹淑珍,系泾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马*,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丁宁
书记员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