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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乙因与被上诉人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3)中宁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张*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王**、王*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张*乙于2014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张*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张*乙撤回上诉。

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卫民终字第13号
  • 法院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上诉人张**的父亲。

  • 共同委托代理人蒋丽娜,中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乙,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上诉人王*甲的父亲。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万红

  • 代理审判员张国宏

  • 代理审判员刘阳

  • 书记员马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