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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何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沙民初字第1208号
  •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92年11月30日,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沁旗。

  •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生于1954年4月20日,内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人,大学文化,退休职工,住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系原告王某某之祖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何某某,男,现年44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被告赵某某,女,现年43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系被告何某某之妻。

  • 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97年12月2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小强

  • 人民陪审员段成福

  • 人民陪审员雷凯

  • 书记员王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