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92年11月30日,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沁旗。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生于1954年4月20日,内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人,大学文化,退休职工,住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系原告王某某之祖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某,男,现年44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赵某某,女,现年43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系被告何某某之妻。
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97年12月2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小强
人民陪审员段成福
人民陪审员雷凯
书记员王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