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教师,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代理人王永仓,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苏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泽君
书记员安治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