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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沙民初字第45号
  •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委托代理人康建忠,宁夏李金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奎力

  • 书记员何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