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女,生于1991年10月5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91年5月15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纪成忠
书记员王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