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马*与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中宁民初字第689号
  •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女,生于1991年10月5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91年5月15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纪成忠

  • 书记员王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