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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中宁民初字第171号
  •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45年1月11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51年2月2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马卫谦

  • 书记员张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