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45年1月11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51年2月2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马卫谦
书记员张少红